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本法施行前僅依修正前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移送少年法庭之事件 ,於本法施行後,應視其進行情形,分別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 裁定;收容中之少年,並應立即釋放。

前項事件經裁定交付管訓處分確定者,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之管訓處 分,於本法施行後,免予執行或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