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3-1條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之事 件,仍由少年法院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 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