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法規定由少年法院行使之職權,於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設 少年法庭依本法執行之。但少年法庭得不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 處及公設輔佐人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