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15條
修正前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依本法規定得 為抗告,其確定在本法生效前者,仍不得抗告;其確定在本法生效後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