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 法院。

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