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附則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85-1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 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 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