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附則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84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 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 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 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