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附則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83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 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 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