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附則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83-3條
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 境代之。

前項驅逐出境,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向少年法院聲請,由司法 警察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