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附則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83-1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 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 任何機關不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