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74條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 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前項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