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71條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調查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 法第四十六條折抵刑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