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法院之組織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7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 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 熱忱者充之。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