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69條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 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