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67條
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 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 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 年法院提起公訴。依第六十八條規定由少年法院管轄之案件,應向少年法 院起訴。

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案件, 如再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不得依前項規定,再為不起訴處分而移 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