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刑事案件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65條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 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