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抗告及重新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64條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 力。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至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之規定,於本 節抗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