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抗告及重新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61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 為下列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 明示之意思相反: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之裁定。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命收容之裁定。

三、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收容之裁定。

四、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

五、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

六、第四十條之裁定。

七、第四十二條之處分。

八、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之裁定及第五十五條第 四項之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九、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項撤銷安置輔 導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駁回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

十一、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

十二、第六十條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