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法院之組織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條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 (市) 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 法院。

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 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