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法院之組織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3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 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