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47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