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45條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 法院,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 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