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43條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 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少年法院認供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 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