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41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 不付保護處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 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