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3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 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 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但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 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得及時開始審理。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傳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