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29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