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28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 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