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26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 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 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 適當之輔導。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 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