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26-1條
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

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 ,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收容之理由。

四、應收容之處所。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執行收容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