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覆審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24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決定機關之決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聲請覆審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