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覆審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23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 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而未經原決定機關命其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