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覆審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18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 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

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