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或前條 第一款、第三款之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