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8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 之案件,亦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