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1條
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 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

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裁判確定時,續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