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24條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 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