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21條
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 果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 關聲請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原決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

四、原決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 事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事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