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8條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 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 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