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0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 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