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9條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 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