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 、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 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 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