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1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