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通則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9條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凡審判事件,以庭長 充審判長。但因事不能出庭時,得由資深審判官代理。
高級及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得親自處理所屬檢察官之事務,並 得將所屬檢察官事務移轉於所屬其他檢察官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