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通則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6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 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 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 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