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通則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5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 ,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 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 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 任。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