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通則 ( 69 年 07 月 04 日)
第10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五人之合議行之。但得以審判官一 人行準備及調查證據程序。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審判事件,以審判官七人之合議行之。

裁判事件,以評議決定之;評議,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