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7-5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 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