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7-3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 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