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92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