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85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